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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王婉如

上訴人
邱喆宇
上訴人
邱喆希
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春燕
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被上訴人
邱奕宗
被上訴人
羅秉睿
被上訴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1萬6,332元(本院卷第26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8,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92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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