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2號
- 上訴人
- 邱喆宇
- 上訴人
- 邱喆希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王春燕
- 被上訴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被上訴人
- 邱奕宗
- 被上訴人
- 羅秉睿
- 被上訴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1萬6,332元(本院卷第26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8,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