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雄順電器有限公司、江品鴛、江柏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9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立凱 被 告 雄順電器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品鴛 被 告 江柏達 原籍設住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70巷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江柏達於民國109年3月7日出境,111年5月2日戶籍逕為遷出登記。被告江柏達雖於113年8月15日入境,惟於113年8月31日已出境,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江柏 達國外可送達處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