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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9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王婉如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立凱
被告
雄順電器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江品鴛
被告
江柏達 原籍設住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70巷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江柏達於民國109年3月7日出境,111年5月2日戶籍逕為遷出登記。被告江柏達雖於113年8月15日入境,惟於113年8月31日已出境,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江柏達國外可送達處所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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