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40號
- 上訴人
- 邱映琁
- 被上訴人
- 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棟坤
- 訴訟代理人
- 劉旂延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詳本院卷第15至16頁)。是上訴人上訴所得之利益為1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