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天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榆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0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216萬4,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