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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27號

返還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古秋菊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佩茹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4年4月10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727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727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權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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