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許金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許金興(即黃麗卿之繼承人) 許桂菁(即黃麗卿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傑閔(即黃麗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編號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370股 2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57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