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8號
- 聲請人
- 許金興(即黃麗卿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許桂菁(即黃麗卿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許傑閔(即黃麗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編號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370股 2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57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