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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滿

聲請人
林瓊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1 1000  002 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1 1000  003 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1 1000  004 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1 1000  005 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1 1000  006 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1 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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