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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3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顏妃琇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彭衍清間限期起訴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114年度事聲字第3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及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事聲字第36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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