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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5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13號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陳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柒佰壹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明娟於民國107年0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37400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陳明娟於民國107年0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68403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陳明娟於民國107年0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55700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陳明娟於民國107年0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66556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陳明娟於民國107年0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12651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513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