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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
    斑尼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00號 聲 請 人 斑尼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敬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340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12年4月6日 20,000,000元 112年6月8日 未記載 CH655405 002 112年4月6日 20,000,000元 112年6月8日 未記載 CH655404 003 112年4月6日 20,000,000元 112年6月8日 未記載 CH655407 004 112年4月6日 20,000,000元 112年6月8日 未記載 CH65540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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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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