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22號
- 聲請人
- 吳達仁
- 相對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救字第23號民事裁定、本院111年度簡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核閱屬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