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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7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劉容妤

聲 請 人
張珈菱即張美算
代 理 人 張韶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即國泰世華銀行、遠東銀行、永豐
    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勞工保險局),連同聲請人本人,共計8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
二、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發生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前置協商然
    毀諾之情形(包括本條例施行前由銀行公會辦理之協商)」
    倘有,則應具體釋明「毀諾之時間、原因及事由、有何困難
    導致無法履行協商方案」,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
四、請具體釋明「聲請人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又聲請人稱目前
    每月薪資收入為2萬2,000元,遠低於法定基本工資,請釋明
    有何不能獲取符合法定基本工資工作之事由或困難,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自112年9月起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括: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
    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如有終止保險
    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買賣契約、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等)。
六、請陳報下列事項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倘有更正,並應
    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一)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請依施行細則第21
    條第3項之規定表明,包括: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
    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另請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
    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若非大眾交通工具,請提出車輛行
    照影本,並說明聲請人名下汽車、機車之現值為何?如已報
    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
    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自112年9月起至本
    裁定送達日後之交易明細)】、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
    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請
    提出聲請人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又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聲請人自109年9月起迄今之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或曾任公司
    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括:執業股東、董
    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
    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
    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倘有,並應提出該營
    利事業單位自109年起迄今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聲請人自109年9月起迄今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等。
(四)聲請人自112年9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暨工作情
    形(請依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之規定表明,包括:【歷次
    正職或兼職之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
    連絡電話、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
    、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或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五)聲請人自112年9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請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之規定表明,包括:每月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若有租屋需求,並應提出
    租賃契約)在內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及若有依法
    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須標明應分擔該義務之人數,並具體
    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致須受扶養之情形,且
    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由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
    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
    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六)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包括配偶)自112年9月起迄今之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最新「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請提出記載完整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請依施行細則第21
     條第1、2項之規定記載,包括:所有債權人、債務人之姓
    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債務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無
    擔保權或優先權等)及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強執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
    中?倘有,並請說明目前執行情況(包括:何執行法院、案
    號、程序進行程度等)為何?
註: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或陳述之資料或內容請務必「具體」,切
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且提出之證明文件請務必「完整影印
清楚」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並請「詳細閱讀」上開事項後
,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
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為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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