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35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志泯
- 訴訟代理人
- 李哲賢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6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經查,被上訴人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提出民事追加狀,並於本院114年9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聲明: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3,000元,及自114年8月22日民事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67、96頁),核屬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其追加部分即11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