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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07號

返還成績單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囿辰

原告
黃沛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明道間請求返還成績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成績單等,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59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4萬0,5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今未補繳裁判費,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07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成績單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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