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1號
- 聲請人
- 谷璇如即郭元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9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敬庭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9NX124232 1 160 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0NX167400 1 116 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1NX212914 8 102 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NX261157 2 82 5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3NX308400 8 87 6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4NX350270 8 123 7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5NX388150 6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