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36號
- 抗告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彭衍清間限期起訴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114年度事聲字第3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及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事聲字第3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彭衍清間限期起訴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114年度事聲字第3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及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