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吳幸娥
- 原告黃奕瑄
- 被告于永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黃奕瑄 相 對 人 于永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75,000元(即薪資),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 准以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份為證。 二、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所載,與聲請人成立上開勞資爭議調解者,乃係「開拓科技有限公司」,並非本件聲請人請求之相對人于永展,相對人于永展調解當時僅係開拓科技有限公司之代理人,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于 永展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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