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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徐玉玲

  • 當事人
    王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王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御翔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調解。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參拾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壹仟元,扣除前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伍佰元,尚應繳納調解聲請費伍佰元(計算式:1000元-500元=500元)。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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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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