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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王士珮

  • 原告
    陳韋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87號 原 告 陳韋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展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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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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