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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9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06號

債權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謝一誠即義誠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壹萬捌仟零貳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市內網路(市話NGN)服務,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18027元及違約金5000元,共計2302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欠費明細表、服務申請書影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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