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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井琪

  • 原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謝一誠即義誠企業社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零貳拾柒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06號 債 權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謝一誠即義誠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壹萬捌仟零貳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市內網路(市話NGN)服務, 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18027元及違約金5000元,共計2302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 ,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欠費明細表、服務申請書影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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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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