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林建昌
-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朱政全
- 被告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進億即張志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朱政全 相 對 人 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昌 關 係 人 張進億即張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4年7月29日收受送達,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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