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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3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李美燕謝茵絜俞兆安

聲請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家護抗字第2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說明參照)。又家事事件法第9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第6點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人所呈之證據是否逾越鈞院所示期限而未受採用,及身為當事人能更清晰回憶當庭狀況,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辦法,請准予交付鈞院114年度家護抗字第2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庭期開庭之錄音光碟,使本人心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家護抗字第2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當日法庭錄音有錄得未成年子女甲○○向本院表達意見之內容,因未成年子女業已表明詢問內容需要保密,有當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稽,又聲請人聲請意旨所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亦與未成年子女之表意無涉,故為免未成年子女於法庭中之表意為父母知悉而使其陷入忠誠衝突之困境,爰於遮隱未成年子女當日之陳述內容後,再准予依相關規定,於聲請人繳納相關費用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俞兆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准予交付之錄音光碟 1 本院114年度家護抗字第2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之法庭錄音(遮隱未成年子女甲○○之陳述,刪除時間為00:19:16至00:32: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36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