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張紫能
- 原告彭俊儒、彭慧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彭俊儒 彭慧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8,134元(計算式:3,368,134+3,0 00,000=6,368,13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2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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