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378號
- 原告
- 彭俊儒
彭慧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8,134元(計算式:3,368,134+3,000,000=6,368,13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審補字第378號
彭慧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8,134元(計算式:3,368,134+3,000,000=6,368,13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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