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443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白翊汎
- 被告
- 陳秋菊即希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本金879,997元,及自附表之利息及違約金,依000年0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之孳息應併予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5萬6,84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80元,惟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6,856元,尚欠4,524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84萬9,997元 1 利息 84萬9,997元 114年6月3日 114年10月13日 (133/365) 1.72% 5,327.27元 2 違約金 84萬9,997元 114年7月4日 114年10月13日 (102/365) 0.172% 408.56元 3 利息 84萬9,997元 114年10月14日 114年10月29日 (16/365) 2.72% 1,013.48元 4 違約金 84萬9,997元 114年10月14日 114年10月29日 (16/365) 0.272% 101.35元 小計 6,850.66元 合計 85萬6,8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