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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2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葉靜芳

聲請人
吳達仁
相對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救字第23號民事裁定、本院111年度簡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核閱屬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222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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