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46號
- 原告
- 錢○絨
- 訴訟代理人
- 賴芳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玥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蓉律師
- 被告
- 林○宇
- 訴訟代理人
- 林婉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曉琪律師
- 被告
- 詹○晴
- 訴訟代理人
- 劉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A02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5%、被告A02負擔1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A03以新臺幣100,000元、被告A02以新臺幣3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A02於民國109年1月1日結婚,被告A02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分別於下列行為:
㈠被告2人為大學時期認識之友人,被告A03明知被告A02為有配偶之人,仍於113年11月21日共同前往日本並下榻同間旅館同房而寢,此行為顯逾越一般男女交往,被告所為自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㈡被告A02尚於113年11月27日、同年月29日、同年月30日,預約性交易及色情按摩服務,被告A02此舉顯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被告A02所為亦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造成原告精神痛苦不已,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等語。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A02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A03則以:被告A03確有和被告A02前往日本,然係純朋友間偶然臨時活動,兩人同住一房但有兩張床,被告間僅為一般朋友關係,從無任何曖昧或緊密往來,也無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份際之行為,原告僅就此行指摘被告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未盡舉證之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A02則以:原告曾與被告A02約定兩造間之婚姻關係為開放式性關係,即約定可各自找尋其他性伴侶,原告已拋棄婚姻忠貞、忠誠義務,自不得主張其配偶權被侵害。被告純屬朋友關係,雖共同前往日本然因飯店已無其他空餘房間僅能湊訂一間房,但有要求必須要有兩張單人床,故而原告主張,並不可採。原告另主張被告A02預約性交易及色情按摩服務,雖提出對話紀錄為證,然實係為應付原告之質問,不願再和原告起衝突而應付原告之語,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原告主張均係為變態事實,均未對被告A02具體侵害行為負舉證責任。再配偶權並非憲法或法律所明文保障之權利,原告所請均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且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裁判意旨參照)。若一方配偶與第三者通姦或逾越通常社會交往關係(統稱婚外情),將破壞婚姻之親密性及排他性,有損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則該為婚外情行為之配偶,即係故意以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損及他方配偶因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利益,而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侵權行為。共同為婚外情行為之第三人,倘係知悉其行為之對象與他人有配偶關係存在,卻仍為該等行為,即為故意以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基於配偶身分關係所生利益之共同行為人,亦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侵權行為。
㈡原告主張其與被告A02於109年1月1日結婚,迄今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以認定。茲就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是否有理由部分分述如下:
⒈被告2人共同赴日同住旅館房間部分:
⑴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113年底共赴日本觀賞世界12強棒球賽並同住旅館房間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05-107頁、187-188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⑵次查,據原告提出被告A03參加原告與被告A02之婚宴合影(見本院卷第23頁),被告A02亦自陳與被告A03為多年友人(見本院卷一第186-187頁),可見被告A03明知被告A02為配偶。又異性同住一旅館房間,不論是否同睡一床,一般人為免瓜田李下,當會極力避免之,被告同住旅館房間之行為,已經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之範疇,核屬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且係故意以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基於配偶身分關係所生利益。又被告為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⑶被告A02雖辯稱其與原告有開放式性關係之合意等語,並提出其與原告之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95頁),其中可見被告A02稱「若要說生病,我應該早已因為你在婚姻中的不理性對待生病很久了。當你當面跟我要求要找別的男生發生性行為,還逼得我說好不然你就去,但萬一懷孕了我們就離婚,你有想過我的感受嗎?在我們的關係中,這樣的話從你口中可以說是層出不窮,我卻只一次次聽到你的理所當然,那我是不是也該請你寫反省書?」,原告則回覆「我不認為是不理性對待。我們這10幾年在性的方面卻沒有很好的協調。因為你的性障礙我一直很痛苦。我們懷孕的那一年其實我們只有過2次性行為。而生完○亞這兩年半的時間是完全沒有過性行為。我是正常女性。如果沒有辦法跟自己唯一可以有性行為的老公做愛,我還能跟誰做?所以我才跟你提議。這樣真的很不可理喻嗎?」等語,僅能見原告與被告A02因雙方性生活不協調之事,討論應如何解決而已,難認有被告A02所稱開放式性關係之合意,此部分辯解尚難採信。
⑷被告A03另聲請向桃園國際機場調取113年11月21日16時至17時30分,第二航廈D2登機門等候區之監視器畫面;向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調取113年11月21日17時45分,由台北飛往名古屋CI150班機,座位2J之監視器畫面;向日商日本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調取113年11月22日22時45分,由名古屋飛往台北MM723班機,座位17F之監視器畫面,欲證明被告間未有任何親密互動或逾越朋友關係之肢體接觸等情(見本院卷二第49-51頁),然原告並未主張被告有於上開時間有親密互動,被告構成侵害配偶權之事由,係因渠等同住旅館房間,此部分無調查必要。
⑸又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裁判、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此部分侵權行為事實,被告侵害原告身分法益之程度,認原告確已受精神上之痛苦,並衡量兩造自陳之學經歷、家庭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37頁、第51頁,為維護其隱私,本院不就其個資詳予敘述),及本院調閱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限閱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00,000元始為允當。
⒉原告主張被告A02於113年11月29日、30日預約性工作者至汽車旅館進行性交易部分:
⑴據原告提出其與被告A02如附表所示之對話錄音譯文(見本院卷一第29-33頁),可見被告A02在原告質問下,已自承有預約性工作者至汽車旅館2次,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而被告A02辯稱其與原告有約定開放式性關係部分,不足採信,業如前述。從而,被告A02與原告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卻預約性工作者至汽車旅館進行性交易,其行為顯足以破壞原告締結婚姻關係所應協力保持之信任、共同生活圓滿及安全幸福,自屬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並足令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而情節重大,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
⑵本院審酌被告A02此部分行為侵害原告身分法益之程度,認原告確已受精神上之痛苦,並衡量兩造自陳之學經歷、家庭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37頁,為維護其隱私,本院不就其個資詳予敘述),及本院調閱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限閱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200,000元始為允當。原告在此範圍之請求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不予准許。
⒊綜上,原告就被告共赴日本同住旅館部分,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000元;就被告A02預約性工作者至汽車旅館性交易部分,得請求被告A02給付200,00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應受原告催告後仍未給付,始負遲延責任。原告茲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進行催告,被告均於114年6月13日合法收受起訴狀繕本後(見本院卷一第99、101頁送達證書),迄未給付,應自送達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000元,及自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求被告A02給付200,000元,及自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A01:那你為什麼去開房間?為什麼你還去第二次?第一次沒有 看到喜歡的,為什麼還繼續第二次? A02:我只是想去證實是不是弄錯什麼。 A01:弄錯什麼?不對的服務嗎?第一次是怎樣,她顯然不符合 你的型。 A02:應該是這樣講,他們其實就變成好幾個對話,他們就是一 種詐騙的手法,他們就是混亂我,所以很多個(帳號).... A01:沒有啊,他們只是想要cover(翻譯:隱瞞)他們是prosti tute(翻譯:妓女)的身分,所以他們才換很多人。 A02:不是,他們就是裝的好像是這樣,但其實最後... A01:你問她有什麼服務。她就說有愛愛,全部的性服務,你會 不知道你進去會 get one of this service, what was it that you were confused about? I don't get it.(翻譯:得到這 樣的性愛服務。你是哪裡不懂?我不了解你的邏輯)。你說她在 一個 blog 看到她,她就跟你說有怎樣的服務。她就跟你說有怎 樣的服務,有愛愛,吹吹 you knew what you were getting. W hat was confusing about it?(翻譯:你知道你進去會有怎樣 的服務。你是哪裡不懂?) A02:因為很多人都說這個是騙子,所以我想知道這個是不是真 正的騙子。 A01:那你就開3次旅館? A02:哪有開3次? A01:所以你去開幾次?兩次? A02:對。 A01:你去開兩次的旅館在薇閣,你跟我說你不是去辦事情?A02 :不然要在哪裡呢?不然要在哪裡呢? A01:如果他是個純按摩你就去人家的店裡,為什麼要去到薇閣 ?薇閣不都是人家去那裏辦事的嗎? A02:應該是說,難道我要把她找到家裡嗎? A01:你在一個房間跟一個 hooker(翻譯:妓女)and you paid her(翻譯:你付了她錢)。怎麼可...?你在一個房間跟一個 妓女,最後你付了她錢,因為你怕你的安危,可是這當中你們沒 有做什麼,怎麼可能?那你找這個妓女去房間做什麼?你本來要 她做什麼服務呢? A02:她不是說了那些嘛。 A01:就是做愛、口交,你是本來希望哪個服務?每一個都不 ma ke sense(翻譯:合理可接受)啊?所以她全部,還有...還有 事後按摩?所以,你...你在 hotel(翻譯:汽車旅館)跟一個 hooker... I don't get it(翻譯:我不懂你的解釋)。你有沒 有跟這個妓女在旅館? A02:我剛剛不是說了嗎?有啊。 A01:你付了錢給她? A02:對啊。 A01:你本來她跟你講在信義區啊!她也說不要太髒(的地方) 就好(辦事),顯然她也可以來家裡服務啊。只是你不想而已啊 ! A02:但是她們是誰我都不曉得。 A01:重點是!你找了這個女生去旅館辦事情。你會覺得是單純 的按摩?你真的沒有做這些服務?什麼愛愛?什麼吹吹?事後還 有按摩?如果有時間還有按摩? A02:真的沒有。 A01:怎麼可能?你跟人家開房間,你去那邊跟人家蓋棉被?A02 :那是第一次。 A01:第一次來人家不符合你的長相。 A02:我有寫啊,第一次來,我覺得好像不對,所以我就跟她說 。 A01:你說她的臉不對,你覺得她沒有她宣傳的一樣漂亮,不像 是她line裡的照片,所以你顯然覺得她不夠漂亮,第二天你想再 試一個,你想她換一個更好的小姐給你。 A02:是啊。 A01:對啊,你要他換一個更好的小姐。你就是要買春啊 you wa nt sexual service(你要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