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07號
- 原告
- 黃沛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明道間請求返還成績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成績單等,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59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4萬0,5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今未補繳裁判費,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