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6號
- 聲請人
- 陳冠瑨即陳喜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26862-8 1 1000 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26863-0 1 1000 00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26869-0 1 1000 00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26870-7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