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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鄭宇宏

聲請人
陳閔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宇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9NX165864-4  180  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0NX221315-6  59  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1NX282080-1  99  4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2NX342871-4  66  5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3NX403943-8  112  6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4NX466322-5  227  7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5NX522375-6  156  8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69543-7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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