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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2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237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務人
洪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洪光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6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6年7月30日止,尚結欠新臺幣8334元消費款,總計新臺幣8334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2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334元 洪光明 自民國96年7月31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8334元 洪光明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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