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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7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許瑞東謝依庭陳幽蘭

聲請人
林士豪
相對人
蘇子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明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板簡字第2325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23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其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有法扶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憑。又依聲請人所提書狀內容(見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492號卷第27至35頁),其上訴有無理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謝依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救字第17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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