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林士豪
- 相對人
- 蘇子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明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板簡字第2325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23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其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有法扶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憑。又依聲請人所提書狀內容(見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492號卷第27至35頁),其上訴有無理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