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楊明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宮文萍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代理人
- 徐瑞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楊明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6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