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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許瑞東

聲請人即原告
萬冠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美華
相對人即被告
孫繼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後,本院民事執行處114年度司執字第17120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民事執行處114年度司執字第17120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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