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48號
- 原告
- 周金條
- 訴訟代理人
- 朱武獻律師
- 被告
-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