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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翠珊

原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郭守鉦律師
被告
徐翊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其後因兩造於刑事調解程序業已調解成立,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5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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