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5號
- 原告
- A女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 訴訟代理人
- 郭守鉦律師
- 被告
- 徐翊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其後因兩造於刑事調解程序業已調解成立,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8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其後因兩造於刑事調解程序業已調解成立,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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