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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黃信滿

聲請人
吳景濱即吳重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2號)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D0535100-7 1000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D0572561-6 1000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X0887474-7 412  004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6351-2 300  005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6356-1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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