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吳景濱即吳重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2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D0535100-7 1000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D0572561-6 1000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X0887474-7 412 004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6351-2 300 005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6356-1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