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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原告
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告
輝承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三九號九樓

        陳柏如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三九號九樓

        戴嘉慧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三九號九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莉雲

~B書記官 許慧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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