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原 告 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輝承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三九號九樓 陳柏如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三九號九樓 戴嘉慧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三九號九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B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