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 原告
- 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涂惠民律師
- 被告
- 輝承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三九號九樓
陳柏如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三九號九樓
戴嘉慧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三九號九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莉雲
~B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