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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
光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明訓
被告
中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六0九巷十二號三樓之七
法定代理人
呂真美 住

右當事人與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後,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財旺

~B法院書記官 陳玫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於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