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四五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四五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被告
乙○○

        丙○○

        丁○○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貳、本件原告起訴,尚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福來

~B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四五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