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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整字第1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徐福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整字第1號

重整公司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乙○○

      文貴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為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之職務,應予解除。

理由

一、本件重整公司陳報意旨略以: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津公司」)接獲鈞院94年度執助字第2574號執行命令,該命令載明業已扣押重整公司重整監督人甲○○所支領之勞務報酬,重整公司業已依該命令辦理等語。

二、按「前項重整監督人,應受法院監督,並得由法院隨時改選。」,公司法第28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重整程序中須另設重整監督人,期望以其公正超然之立場,公平合理處理關係人之利害爭執,俾重整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惟重整監督人執行職務,如有違法或不當情事時,法院依職權自得隨時改選之。又現行公司法雖無明文規範重整監督人之消極要件,然重整監督人乃由法院所選任,於重整程序中,監督重整人執行職務,並主持關係人會議之法定必備機關,類似於破產程序中之監察人,則法院撤換重整監督人自得類推適用關於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三、經查,本件重整公司重整人乙○○等於民國95年1 月2 日陳報接獲本院94年度執助字第2574號執行命令,該命令載明「債務人甲○○對第三人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自94年11月起至清償日止在新臺幣(下同)73,073,483元範圍內,應依本命令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語,此有本院板院通94執助星字第2574號執行命令附卷可稽。而由上開執行命令可知,久津公司重整監督人甲○○所負債務高達73,073,483元,現已遭債權人扣押所支領之勞務報酬,足證其個人經濟狀況出現重大瑕疵,是否能妥適執行職務,要非無疑。又法院撤換重整監督人得類推適用關於監察人之規定,已如前述,然重整監督人依法由法院選定,其職務範圍亦較監察人廣泛,則其消極要件之適用自當較監察人更為慎重。是久津公司重整監督人甲○○欠負債權人高額債務,顯不足以擔任重整監督人乙職,本院依公司法第289 條第2 項之規定,自得依職權解除甲○○重整監督人之職務。

四、依公司法第28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文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整字第1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重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