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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七五一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七五一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丙○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黃惠瑛

~B法院書記官 林月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七五一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