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七五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七五一號
- 聲請人
- 甲○○
送達代收人:丙○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黃惠瑛
~B法院書記官 林月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七五一號
送達代收人:丙○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黃惠瑛
~B法院書記官 林月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