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9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95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智光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1,6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9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智光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1,6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