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29號
- 上訴人
- 乙○○
丁○○
甲○○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因排除侵害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5,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35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29號
丁○○
甲○○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因排除侵害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5,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35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