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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10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10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510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10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投資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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