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1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10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510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1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510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