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4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司字第401號
受 罰 人 環宇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 法定代理人
- 黃續鐔
以上受罰人因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環宇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台幣壹拾萬元。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處新臺幣2,000 元以上100,000 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耀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係繼續1 年以上持有環宇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股份之股東,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經本院選任蕭勝賢會計師為檢查人在案,耀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自得依公司法第245 條規定,透過檢查人以檢查環宇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帳目及財產情形。嗣受罰人屢經檢查人通知,均未提供相關帳目及財產資料,其具狀所陳拒絕提出帳目資料之理由,亦非正當,以致檢查人蕭勝賢會計師無法進行檢查,有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蕭勝賢會計師94年2 月22日函、94年3 月9 日函、94年3 月17日函、94年4 月6 日函各1 件在卷可稽,構成檢查之妨礙,經本院於94年4 月12日對環宇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定罰鍰新台幣80,000元,經環宇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抗告後,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4年5 月26日以94年度抗字第1379號駁回抗告確定。惟環宇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繳納罰鍰後,環宇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猶屢經檢查人通知,均拒絕提供相關帳目及財產資料,以致檢查人蕭勝賢會計師無法進行檢查,有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蕭勝賢會計師94年7 月1 日函、94年7 月12日函、94年8 月15日函、94年11月10日函、94年12月9 日函各1 件在卷可稽,業已再度構成檢查之妨礙,爰依公司法第24 5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