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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0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0三號

原告
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宏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依預拌混凝土買賣契約涉訟,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所訂立買賣契約書第五條在卷可憑,本件自應由台灣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0三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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