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69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1690號
- 聲請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73年11月16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 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泰山鄉○○路17巷36之2 號)於94年8 月1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