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繼字第44號

請求准予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黃惠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繼字第44號

聲明人
乙○○即張祥祿)
代理人
丙○○

上列聲明人請求准予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甲○○之弟,依民法第11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對其遺產有繼承權,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具狀表示願意繼承,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 項檢具親屬系統表、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資料、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身分證影本、委託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聲明繼承等語。

二、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此觀諸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5 年6 月15日出生、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住所地址為台北縣三重市○○○路150 號4 樓),於西元2002年即民國91年5 月13日死亡之事實,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未於繼承開始時起3 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乃遲至94年5 月30日始向本院聲明,顯逾3 年之期限,故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繼字第44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准予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